这一般是水库老板杀一儆百的搞法,于法于理应该都是不对的。就像人们到超市买东西,老板即使出一个告示:偷一罚百也是于法无据的,偷盗行为应该送交执法机关处理。何况这位钓友鱼没拿走,也没藏起来,无法鉴定是否属于偷盗。
不过钓友出钓包杆水库一定要注意遵守规定,在人家地头,老板仗势欺人的很多,虽是霸道行为,事后处理起来很麻烦。
这一般是水库老板杀一儆百的搞法,于法于理应该都是不对的。就像人们到超市买东西,老板即使出一个告示:偷一罚百也是于法无据的,偷盗行为应该送交执法机关处理。何况这位钓友鱼没拿走,也没藏起来,无法鉴定是否属于偷盗。
不过钓友出钓包杆水库一定要注意遵守规定,在人家地头,老板仗势欺人的很多,虽是霸道行为,事后处理起来很麻烦。
这个罚款是不合理的,因为罚款是一种行政责任,垂钓者和这个老板都是公民,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应该用民法来解决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十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鱼并未带离水库范围中,并且鱼随即也被放回水库,该垂钓者可以先赔礼道歉,再赔偿损失,平等主体老百姓之间的事不会涉及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