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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板钓鱼爱好者的网上家园、中国大水面野钓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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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翻板钓鱼网(论坛)游钓活动免责声明

1楼
管理员 发表于:2010/8/11 23:13:19

为了进一步规范翻板钓鱼网(论坛)游钓活动,丰富钓友的业余生活,明确每位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请参与者仔细阅读本声明内容,自愿选择是参加。凡参加者均示为认同并自愿遵守本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一、翻板钓鱼游钓活动参与者均非专职工作人员。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均为钓友之间自发相约而成,相互之间提供免费和无偿的服务。参与者在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成的。由于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钓友间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翻板钓鱼游钓活动存在有不可预见的危险,道路行驶、游钓过程、食宿、自身身体健康、自然灾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对自己生命财产的伤害和损失。参加者应当积极主动的购买保险,降低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和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和自己负责赔偿,不牵扯参与活动的组织者和其他人员; 

 

    三、翻板钓鱼一切游钓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因参加活动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立承担; 

 

    四、翻板钓鱼一切游钓活动的车辆、设施以及有关装备属于参加者自己所有,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及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立承担; 

 

    五、所有翻板钓鱼游钓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损失或责任在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六、翻板钓鱼游钓活动会有潜在的危险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负安全责任。凡报名参加者年满18岁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如在活动中发生如遇意外事件,参与者和协调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遇意外事件,参与者和协调者同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所有参与者对此次钓鱼游钓活动的参与都是完全自愿的,参与者事先对本声明条款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凡参加活动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责任声明 

 

(1)、本活动为非赢利性质游钓活动,非商业活动,非旅行社旅游。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参加者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发起者、组织者和同行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一旦你参加本次活动,本声明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 

 

(2)、此次活动属于非赢利性质自助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不可抗力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尽力救助,但如果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损害,由被损害人自行负责,团队的其他成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3)、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起者、组织者同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因本次游钓活动中的旅途搭乘为自由组合,若期间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同车搭乘者认可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接受赔偿,不再另行向该车主人或司机或活动组织者等索赔,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5)、车主或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强保单、养路费凭据、车主手册等参加活动,活动参加者请购买相应的人身损害保险。活动期间若出现相关事故,参加者不得就保险相关事项要求组织者承担任何责任。
 
(6)、参加者请自行看护好自已的小孩。活动中,有任何意外,均与活动组织者无关,特此免责申明。
 
(7)、如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免责范围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户外游钓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报名请慎重,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车主免责声明 
   
由于驾驶员竭尽安全驾驶之原则,亦不能保证不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如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搭车人伤亡的,搭车人自愿放弃向本车辆所有权人或者驾驶员索取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自己负责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考虑到户外游钓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建议参加者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请所有自愿参加本网(论坛)游钓活动的会员声明已阅,否则不能参加目前或今后的活动。                     

2楼
响铃 发表于:2010/8/11 23:16:59

已阅,同意

3楼
铃哥 发表于:2011/2/16 14:03:33
已阅,同意!
4楼
湘江野钓翁 发表于:2011/3/9 22:17:10
以下是引用黄药师在2010-08-12 10:40:12的发言:

以阅读,同意!

5楼
小李飞刀 发表于:2011/10/12 0:04:38
巳阅。同意。
6楼
鱼肉乡民 发表于:2011/10/16 22:42:58
已阅
7楼
老胡 发表于:2011/10/26 14:43:30

已阅,同意

8楼
细毛123 发表于:2011/10/26 14:55:35

同意!

9楼
湘江赵 发表于:2011/10/27 14:52:16

已阅,同意

10楼
小彭 发表于:2011/10/31 8:21:38
已阅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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